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移民档案占为己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