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淹没企业迁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百分之九十的当年,项目法人应将原企业已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的产权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由移民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