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淹没企业迁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百分之九十的当年,项目法人应将原企业已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的产权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由移民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