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