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必须治理。未经治理的不得搬迁和建设;已经搬迁的,必须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