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九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城镇迁建规划进行迁建,未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迁建规划。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移民行政部门按被淹没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建用地通知书。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