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