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