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责任范围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