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地矿、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