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