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