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