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泥石流易发区;

(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