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