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采石、取土等,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林地地貌,及时归还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应视恢复程度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