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广告虚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责任者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