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一)屡查屡犯或明知故犯的;(二)弄虚作假的;(三)伪造、涂改账簿或销毁凭证的;(四)转移资金或商品的;(五)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六)抗拒、妨碍检查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