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进行处罚:

(一)屡查屡犯或明知故犯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账簿或销毁凭证的;

(四)转移资金或商品的;

(五)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

(六)抗拒、妨碍检查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