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主动自查,如实上报价格违法行为或执行价格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造成价格违法,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可免予罚款。对确属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又能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可减免罚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