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审计、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和银行,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