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末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