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和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