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按照规定享受专项津贴待遇。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险,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教师申诉事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