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消防,防汛和防台风要求,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设施及其安全进行检查,对校舍危房和设施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建设。学校发现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