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消防,防汛和防台风要求,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设施及其安全进行检查,对校舍危房和设施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建设。学校发现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