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