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制定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选址标准、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