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制定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选址标准、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