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人口覆盖标准,合理制定、调整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应当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同步建设。未将学校的设置纳入相关规划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其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