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由广告设置者到原户外广告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