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等部门统一规划,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管理。禁止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书写、张贴广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