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依法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承包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投标承包工程。

市(州)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市、区)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