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承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一)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施工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三)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