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承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施工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三)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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