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备案意见;(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