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备案意见;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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