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或在店外设置燃煤炉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