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未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用和综合楼宇中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