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