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环境特点,加强区域生态建设,开展植树种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等工作,减少尘源,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