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废气、粉尘、恶臭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卫生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工业生产设施、畜禽养殖场和肉类食品加工场,已建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