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和工艺的淘汰,对煤炭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尾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