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