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