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