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撤销职务案,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长、区长、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