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