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免案提出后至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重大错误或者违法问题的,提名人应当尽快调查核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楚问题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