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名人或受委托人须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上作任前表态发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