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任免案须附说明、被提名人的考核简介和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