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任免案须附说明、被提名人的考核简介和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提请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