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输电线保护范围界限内修筑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使用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线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