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八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