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